18日上午,睢宁法院与睢宁检察院联合召开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座谈会,共谋“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新举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处彭洪亮处长、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陈士莉处长、柳红翔副处长应邀出席会议。睢宁检察院党组成员及部分干警、睢宁法院党组成员及全体执行干警共4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修改后民诉法正确统一实施进行了深入座谈,共同学习了苏高法审委[2012]10号《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的通知,并就处置新旧《民诉法》衔接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通过座谈讨论,会议达成四点共识,保障了案件的程序公正,促进与修改后民诉法的顺利对接,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一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构建了新机制,为民行干警与执行干警沟通、交流和协作架设了新平台,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牢固树立深入学习的理念。将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深化对新《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加深对新《民诉法》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领会和运用,加强对法律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具体问题的调研,为贯彻执行新《民诉法》积累成功经验;三是树立依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职能的新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自行纠错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建议和抗诉数量,又有利于增强执行干警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程序更加合法、行为更加规范、结果更加公正透明;四是牢固树立相互协作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同时,应主动发挥法律释明、思想疏导和助力执行的职能作用,维护法律尊严,共同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