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丈夫提出离婚,愤恨难平的妻子一怒之下找来帮手,放火将丈夫驾驶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点燃焚烧并祸及边上一台他人的车辆,造成两车被烧毁。1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志香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陈建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法责令被告人王志香、陈建兵共同赔偿被害人徐云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二百元、赔偿被害人白文炳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现年45岁的王志香是沭阳县龙庙镇的一名农民。因和丈夫宋吉林性格不合等原因时常发生家庭矛盾。2011年初,宋吉林向王志香提出购买一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建筑工地挣钱,挣到钱后夫妻好好过日子。王志香信以为真,将自己卖服装挣来的15万元钱全部交给了宋吉林,宋吉林将妻子王志香交给自己的15万元钱借给朋友徐云购买了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车主为徐云,由宋吉林负责驾驶操作该车在建筑工地干活。宋吉林在建筑工地干活有了钱后没有和王志香好好过日子,时常夜不归宿,并向王志香提出离婚。王志香伤心绝望之下,让同学陈建兵帮助自己将宋吉林驾驶的运输车烧了,陈建兵欣然同意。2012725日凌晨1时许,王志香、陈建兵到沭阳县工业园区沭阳大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陈建兵将王志香事先购买的、放置在该公司二楼宿舍的两桶(每桶25L)柴油拎至王志香丈夫宋吉林驾驶的、停放在该公司停车场内、徐云所有的苏NF8357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旁,陈建兵即离开现场。王志香使用柴油将苏NF8357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南北停放)点燃,并引起停放在该车西侧由白文炳所有的苏NG3137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火,造成两辆车被烧。经鉴定,苏NF8357号、苏NG3137号混凝土搅拌车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52736元。

 

案发后,陈建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香、陈建兵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香、陈建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香、陈建兵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志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兵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兵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