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债还在 欠下税金不能赖
作者:孙晋仁 张婧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270
虽然合伙已经解散,但在合伙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各合伙人还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月7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在合伙经营药店期间欠下的税金7万余元。
2006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合伙经营吴江一家药店,双方约定合伙比例为:张某占55%,王某占45%。2009年4月,张某与王某因故解除合伙关系,药店由原告张某一人独立经营。2010年9月,税务部门向该药店补征了2008年至2009年间漏交税款18万元。张某只得先行垫付,并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合伙比例承担合伙期间欠下的税金,但王某以合伙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解除后,原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应缴而未缴纳的税款,当然也属于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即使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原合伙人也应当按照合伙比例承担偿还义务。承办法官向被告王某充分释明法律规定,指出其依法应当承担偿还税款的责任,并积极促成其与原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王某按照合伙比例依法支付了合伙经营期间的税金。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建议,生产经营中的个人或企业合伙应当合理约定订立合伙协议,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散伙后也应当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合伙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出资比例按份额承担责任;个人或企业合伙应当依法纳税,欠缴的税款属于企业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