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首次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被告人及被害人刑事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介绍,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员,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有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租房时,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手拉手坐在床上,立即打电话叫来了好朋友赵某某、吴某等人,对该男子一顿殴打。打完之后,李某某将该男子的父亲喊来,在双方讨价还价之下,该男子的父亲“自愿赔偿”了被告人李某某1.5万元。后该男子选择了报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希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从宽处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出有因,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而且被害人也有和解的意愿。1月4日上午,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也对法院组织双方和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