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汪某明知自身购房属限购范围仍旧与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进行购房,后又以合同违反政策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让顾某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两人协商未果之后,汪某将顾某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判定顾某不需要返还定金,最后汪某选择撤诉。

 

汪某与顾某于2011730日签订了一份《无锡市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汪某出资498万元购买产权属于顾某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某花园9号的房屋一套。签订购房协议时汪某向顾某支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余款488万元于2011816日之前付清,逾期一个月以上未付余款,即视为汪某单方违约,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顾某有权解除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汪某表现的十分爽快,定金也很快给付,但是眼看约定的最后交款日816日已经到来,汪某却迟迟没有将钱给顾某,顾某多次向汪某讨要,汪某却说现在有房屋限购令,自己不能购买该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顾某自然不会同意,两人多次交涉未果之后,汪某于2011118日将顾某诉至法院,以《无锡市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向顾某支付的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顾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于2011730签订的,而无锡市的限购文件是于2011220日出台并生效的。该限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在本案中汪某已经拥有3套住房,已在无锡市的房屋限购政策约制范围内。而此案中汪某在明知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签订购房协议,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期限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返还。在法院向原被告双方作了法律释明后,汪某已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在中央和各省市出台房屋限购令后,出现了大量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返还房屋买卖定金的诉讼纠纷,而原告诉请大多被法院支持。但应当看到在这类纠纷中,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限购政策还没有出台,所以购买方可以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购房定金。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时,无锡市的限购政策已经出台近半年之久,原告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当然不能主张适用情事变更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