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4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周某系贵州省惠水县人,为谋取暴利,其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从南京火车站附近以180/盒的价格购进假冬虫夏草药材,欲在市场销售。2012913日至20129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汶川地震回馈社会为名,采取发传单承诺免费赠送廉价当归、苦乔面、木耳等手段,吸引中老年人至其包租的泰兴市星华大酒店4楼购买假冬虫夏草,并以980/盒的价格向群众销售32盒。

 

被告人周某于20129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假冬虫夏草33盒,追缴了赃款人民币40038元,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共计31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悔罪,已退出全部赃款,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对周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