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4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于20099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申请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2300049879xxxx的贷记卡。20102月至20118月期间,戴某某为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卡在泰兴市老汽车东站、大润发超市附近商店套现。后被告人戴某某逃匿至外地,并改变联系方式,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不能归还的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49980.93元。

 

2012620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退出全部透支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2554元。

 

被告人戴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