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叉车砸伤他人 承揽人、定作人被判担责
作者:宋妍 魏军 发布时间:2013-01-08 浏览次数:502
王亮是货车驾驶员,为南京某物流公司承运货物。2012年3月13日凌晨约2时40分,王亮感到有丝疲惫,因该货车上有韦风的雕刻机需要卸货,于是将货车停在韦风的物流门市处,自己回家补补觉,等待天亮后卸货。在此之前,韦风已接到南京某物流公司关于此次业务的电话通知。于是他立刻安排卸货事宜,联系孙聪父亲孙正来开叉车来卸货,并通知开马自达三轮车的周小强帮助运雕刻机。孙正来接到电话后安排儿子开着叉车到被告韦风的门市处卸货。然而父子二人均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证。
当日早晨7时左右,货车驾驶员王亮来到了厢式货车停放地,看到孙聪他们正着手卸货。周小强和孙聪为了节约时间,商量将叉卸的雕刻机直接放到三轮车上。孙聪将叉车熄火,叉在叉车上的雕刻机悬空,等周小强调整好三轮车位置后,直接卸货到该车上。王亮见状赶紧站到了三轮车上准备帮助扶叉车上的雕刻机,使雕刻机能准确地卸到三轮车上。谁料在孙聪再次启动叉车时,雕刻机突然坠落,砸伤王亮的右腿及脚部,住院治疗产生各种费用5万余元。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亮义务帮助两被告卸货,受到人身损害,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韦风选任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孙正来承揽卸货,孙正来又让同样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被告孙聪进行叉车违章作业,致货物从叉车上坠落砸伤原告王亮。被告韦风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对原告王亮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亮义务帮工的行为应予以弘扬,但在帮工过程中应切实注意安全。综合本案事实发生的原因、经过,酌定由被告孙聪承担70%的责任,被告韦风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孙聪和韦风分别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6196.02元、1565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