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靠打鱼为生,但打鱼有打鱼的规矩,泗洪县龙集镇俩渔民因为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鱼工具地笼网捕鱼而触犯刑律。201318日上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该两起案件进行审理,以张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分别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两个月。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使用地笼网捕鱼获刑的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6月至7月间,张某和刘某多次采用地笼网分别到洪泽湖龙集镇尚咀南塘门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非法捕捞2000公斤,非法获利17000余元,刘某非法捕捞1000公斤,非法获利6400余元。法院认为,张某和刘某都是在洪泽湖上以打鱼为生的渔民,明知地笼网是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而使用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动认罪,故依法得到从轻处罚。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介绍说,地笼网是一种隐蔽性的捕鱼工具,下到水底如同水下长城,地笼网的两侧有许多呈漏斗状的入口,内部构造复杂,鱼虾等进入后就很难逃出,地笼网捕鱼无论大小一网打尽,不利于鱼类的繁殖,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因此,地笼网和电网及投药捕鱼等都是命令禁止的。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