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呈现新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13-01-08 浏览次数:562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的大背景下,和谐的家庭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一、近几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离婚纠纷2300余件,已审结2038件,其中以判决准许离婚结案的540件,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58件,三次诉讼判决离婚的17件,四次诉讼判决离婚的1件;判决不准予离婚的571件,其中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513件,二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56件,以公告送达形式判决的40件;调解离婚的176件;调解和好的79件;撤诉的302件。和好率为18.69%。
综合以上数据及分析此类案件的具体案情,该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1、离婚原因多样化、复杂化。一是外出务工人员诉请离婚较多。类似案件多以农村男女为主。一些农村男女婚后外出务工谋生,受外界诱惑影响较大,思想观念发生改变,再加上夫妻双方长期异地分居较长,沟通较少,感情发生变化无法难免,导致离婚;二是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另一因素。类似案件夫权思想严重,丈夫无视妇女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受害妇女诉求离婚,但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求离婚很难得到支持;三是性格差异是诉请离婚主因。性格相距悬殊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出现婚姻问题;四是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随着社会生活方式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平淡婚姻生活,婚外遇成为引发离婚又一主要原因;五是不能较好处理婆媳关系诉求离婚。婆媳的不和谐,确实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谐,甚至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六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无生育诉请离婚。近三年来,随着年轻人性意识放开及对性生活质量高要求,一方因性功能不强或性功能过强而导致离婚逐年上升。
2、离婚当事人年龄跨度大,老年人离婚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从近两年的离婚纠纷数据来看,"80后"年轻人成为离婚纠纷的"主力军",而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也日趋增多,集中发生在丧偶后重寻老伴儿组成家庭的老年夫妻中。
3、离婚纠纷中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增加,公告送达已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离婚类案件中。一类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买卖婚姻,加害人在骗取彩礼后,远走高飞;第二类是夫妻感情长期冷漠,出走方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承担家庭责任,故以出走方式逃避矛盾和责任;第三类是夫妻一方因婚外情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其配偶又坚持不离婚,出走方与他(她)人"私奔"的。
4、调解和好的比例相对较低。从近两年半的数据来看,调解和好的比例不高。
5、审理期限缩短。其中90%以上的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当一部分在两个月内就能审结。
二、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离婚诉讼不断增加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原因
1、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奉子成婚";另外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出现性格不和,难以维持长久。尤其是自我意识较强的"80后"一代,他们身为独生子女养成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在婚姻生活中反映出缺乏奉献、吃苦、包容的精神,只顾自己舒适享受,不懂得照料对方和家庭;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懂得沟通,而是任性为之,发生纠纷动辄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周边及农村,年轻的夫妻离婚,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的。当下随着人口流动量的增大,农村青壮年大多长期在外打工,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节日回家团聚,有的甚至数年不回家,夫妻间聚少离多现状普遍存在。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慢慢变淡,最终走上诉讼离婚之路。
2、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满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养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个体经商者在腐朽意识的影响下,出现包"二奶"、养"小蜜",此类人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同时,在不良思想意识的支配下许多离婚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发生偏移,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得失。审判中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精神损失补偿等物质因素达不成协议而诉讼离婚。
3、夫妻关系中的男方具有强烈的封建男权思想,其中一部分演变成家庭暴力。在婚姻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二是性暴力,就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三是冷暴力,主要表现在加害人通过对家庭经济的控制,摧毁对方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或加害人采取精神暴力的方式,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的艰辛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砺得较为粗糙,最终一方提出离婚。
(二)程序上呈现的突出问题
1、依照调解原则,审理前法官通常会提出调解建议,事实上当事人双方意见相悖,很难达成调解协议。感情是夫妻关系的基础。当夫妻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其婚姻关系时,其实夫妻双方已经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否则双方会选择"低廉"又方便的"协议离婚",而非诉讼。出现调解的比例比较低最终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利益的考量、子女问题。
2、当事人证据缺乏与离婚率不断增长的联系。根据民事诉讼原则,法庭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谁主张谁举证",需要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而现实中,举证难非常突出,尤其表现在无过错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当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大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有一方有暗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通常难以发现,而当发现时为时已晚;诉讼中,一方往往难以提供对方出轨的确切证据。
3、出现审理期限短既是婚姻类诉讼区别其他民事诉讼的不同点之一,同时也反映在程序上的新问题。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司法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从效益角度来看,却是比较低的。在当事人方面,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一走了之;另一种情况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对于上述情形,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审理。
三、结论与思考
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具有矛盾外化的特点,纠纷不仅影响家庭稳和谐定,更容易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婚姻家庭的矛盾导致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民转刑等不稳定事端有所上升,随社会的影响和冲击不断加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家庭稳定是奠定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急需寻求一系列途径来应对当前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调整
为了解决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须随之加以不断地调整。婚姻案件同时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对婚姻的调整范围,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例如,由于婚姻案件"家长理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特殊性,其不适宜快审快结的方式,应以冷处理为主。承办人往往考虑到对质效指标的考核,一味追求法定审限内的结案率,一庭审结,判离或不离,用于调解的时间太短,导致婚姻案件中的调解常流于形式。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将婚姻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单列出来,适用一个专属于婚姻案件的特别程序,适当放长婚姻案件适用的审理期限。
2、在全社会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社区干预机制。
当前,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也不能弱化全民精神文明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相互统一、不可或缺的一个整体。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不断上升,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已日渐式微,亟待建立新的社会价值观念。社区或基层村级妇联组织应开办婚姻辅导课堂,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理解家庭和睦的重要性,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让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的家庭,从源头上控制离婚率。
婚姻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渗透着较多的情理和道德因素,法律难以直接厘清是非,而社区可以充分发挥其与群众朝夕相处的优越性,充分运用民间的各种调解手段,更能及时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纠纷,特别是在以亲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中,可以通过情感回顾、沟通与交流,化消极、排斥、对立为积极、包容、融洽,和谐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对不幸面临离婚,前来社区部门咨询相关事宜的夫妻,为其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而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加强多方联动,形成维护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的社会合力。
注重婚姻家庭案件的综合调处,切实防止婚姻家庭纠纷积累激化。法院要主动将婚姻家庭案件纳入到大调解机制当中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实现各类资源有效整合、各类主体有效联动。可以聘请妇联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担任特约调解员,同时加大与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的联系,发挥妇女庇护中心的保护作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合力。加强与民政、信访、基层村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调动一切社会力量联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