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依法对酒后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黄某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罚金15000元。

今年12814时许,黄某与他人酒后到金湖县城某浴室洗澡,服务员见黄某醉酒不同意其洗澡,黄与服务员争吵并摔坏浴室物品,因有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金湖县公安局黎城镇派出所民警黄亚明、李广军、协警李东健等人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处警时,黄某辱骂警察,并对黄亚明,李广军拳打脚踢,对辅警李东健推撞,致李东健头部损伤,现场围观群众达数十人,造成极坏影响。

法院认为,黄某以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