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调解一起敬老院要求“五保户”亲属返还赔款纠纷案
作者:孙彩萍 发布时间:2008-03-27 浏览次数:1402
本网镇江讯:镇江五保户陈老汉在散步时不幸被拖拉机撞伤后去世,其亲属领到了7万余元保险理赔款,陈老汉生前所在的敬老院得知消息后,以理赔款应该扣除老汉的供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过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法官精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老汉的三名亲属给付蒋乔镇敬老院供养费用15000元。
上世纪90年代,59岁的陈老汉先后失去了妻子、儿子,本人又在建筑工地受伤落下残疾,生活上不能自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陈老汉被纳入“五保”范围,由润州区蒋乔镇敬老院供养。2007年8月,陈老汉在敬老院附近散步时,不幸被沈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陈老汉死亡后,他的两个兄弟和一个姐姐以继承人的身份得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共同理赔的款项共计七万余元。蒋乔镇敬老院得知此情况后,认为陈老汉作为五保户,自从入住敬老院后,其亲属均未承担过任何生活费,其日常生活料理一直由敬老院承担,应从陈老汉的赔偿款中优先扣除供养费用。在协多次与老汉亲属协商不成的前提下,敬老院一纸诉状,将老汉的三个亲属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陈老汉的供养费用5419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这起案件具有特殊性,蒋乔镇敬老院作为福利部门,承担了陈老汉大部分的供养费用,负担较重。而三被告因痛失亲人,伤心不已,坚决不肯将赔偿款给付他人,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调解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时容易发生争议。但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五保户”在“五保”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处理遗产的情况下,“五保户”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但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集体组织或“五保”供养机构有权从死亡赔偿金中扣回“五保”费用。即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户”的遗产应当先行扣除“五保”费用后的剩余部份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所有。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对法律的解释,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被告给付蒋乔镇敬老院供养费用15000元,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