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一件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却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执行悬而未结。2008年3月2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人民调解员的配合下,做通了被执行人妻子的工作,和解执结此案。
2003年8日1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使吴某和葛某走上法庭,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葛某赔偿原告吴某9987.6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4993.84元,余款于2005年2月1日前付清;并负担诉讼费1110元。2005年2月22日权利人吴某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葛某履行义务。该院同日立案,于2005年2月2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葛某一直躲避执行,该院于2005年6月24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葛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又不知所踪。因葛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告知权利人吴某相关情况后,吴某表示暂缓执行。
2008年3月25日上午,该院执行人员接到举报,被执行人葛某的妻子在家卖树木,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工作协调网络,会同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在村组干部的帮助下,做葛某妻子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的劝说与详尽的解释,最终葛某的妻子与权利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赔偿款7800元,余款权利人表示放弃,在场各方均表示满意,案件也因此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