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由一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专门机构在我国破产法上称之为管理人。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先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5、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6、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7、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9、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10、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职责或者公正履行职责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