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五项措施完善执行制度
作者:马娟 发布时间:2008-03-21 浏览次数:683
本网徐州讯: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睢宁法院不断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执行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即时执行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建立财产报备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四是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执行。五是定期通案易人执行制度。执行局定期召开会议,就现有执行案件进行通气,若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官提出异议,可根据情况换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