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公司重损 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朱梦琪 马文雪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515
因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9月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并判决驳回两位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奚某、陆某均为被告某钢铁公司的员工,奚某为检修常日班班长,陆某为检修常日班除尘组组长。2015年9月24日,钢铁公司发生事故,员工田某等二人不幸身亡。钢铁公司经调查,认定奚某、陆某平日对班组员工疏于管理,检修施工前未进行全面安全确认,未履行除尘系统检修作业的全面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主要管理责任,遂于同年11月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关系。奚某、陆某主张钢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奚某、陆某疏忽管理之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失职,已经违反了钢铁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钢铁公司可解除与二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奚某、陆某要求钢铁公司支付赔偿金之请求,无法律依据,遂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对待工作应尽自己充分的职责,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一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对此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