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乡妻子生下女儿后,回家乡探亲后杳无音信,期间15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回家看望丈夫及女儿。丈夫贾某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与刘某甲解除婚姻关系。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缺席判决准予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刘某是贵州人,与堂姐一起到常州打工。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无矛盾纠纷,并育有一女。1995年5月时,妻子刘某称自己已有多年未回家探望父母,遂独自一人回贵州探亲,刚开始的十几天还用公用电话与丈夫贾某联系,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贾某独自把女儿抚育长大,期间也去贵州的妻子家去找过两次,但均未找到贾某的下落。刘某也没有与家人以任何方式联系。苦寻妻子15年未果,贾某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

  法院受理后,法官依法向当地村委进行了调查,村委表示情况确实如原告所述一致。法官向刘某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当地派出所对被告的哥哥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刘某回家后待了半年就去广东打工了,家里也不知刘某的下落。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传唤,刘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敬互爱、互尽义务,共同维护和睦、友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从缔结婚约起,就应该对对方及双方共同组建的家庭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应该随意在家庭角色中缺位,如对婚姻不满也应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事宜,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离家15年之久,一直未归,也未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