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少年骑电动车撞伤他人的案件,案中李某的父母因监护不力被判承担70%民事责任。

  11岁的李某在丰县某镇小学上学,虽然还是个孩子,但是做起事情来跟“小大人”一样,父母对他很是放心。小小年纪,便学会了骑两轮电动车,父母起初不敢让他独自驾驶,但后来见他驾驶越来越熟练,也就没有在意。

  今年5月一天,李某下午放学回家后,便骑电动车去超市买东西。当他行驶到小学附近时,同龄的王某恰巧从学校出来,准备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车速太快,李某反应不及,迎面撞上了王某,致使王某倒地不起。随后,双方家长赶到,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

  王某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36000余元。虽然李某父母已经垫付了10800元,但对于之后开销承担问题,与王某父母产生了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王某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不满12周岁的少年,是不允许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因其过失将王某撞伤,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义务。扣除已垫付医疗费,现要求李某父母赔偿剩余花费。

  李某的父母辩称,虽然李某将王某撞伤,但王某诉请的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同时这次事故中双方都有过错,王某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某年仅11岁,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电动车上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其过错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70%民事责任。原告王某系未成年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负3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6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