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作者:薛琴 发布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2478
论文提要: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司法权威性受到蔑视和对抗,执行难是不仅是长期困扰着法院的一个难题,而且俨然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法院在这方面提高了重视,加大了力度,但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更需要社会建立诚信机制,加强诚信观念,加大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主要创新观点
从民事执行难的现状,结合原因分析,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以下正文:
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事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也是益凸显。本文意在研究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同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 成因 对策
引言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司法权威性受到蔑视和对抗,执行难是不仅是长期困扰着法院的一个难题,而且俨然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法院在这方面提高了重视,加大了力度,但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更需要社会建立诚信机制,加强诚信观念,加大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何谓民事强制执行及“执行难”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就是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事先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的活动。强制执行有如下特点,必须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必须有执行依据;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措施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是一项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
所谓“执行难”是指所有合法权益没有被法院依法实现的情况。本文所指的“执行难”是指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二、当前法院执行难的成因探析
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的执行机构运作有关,又与社会法律环境有关,还与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关立法滞后,惩处力度不大等有关。
(一)法院运作机构的原因。
有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文书存在歧义。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案多人少,执行人员人手不够,执行经费短缺,执行干警政治、经济待遇低,使得整个执行工作不堪重负。也有个别执行人员工作热情不够,执行意识淡薄,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没有把精力真正用到实际执行工作中,不注意听取当事人诉求,影响了执行效果。
(二)社会法律环境的原因
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够,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有些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只顾自己利益,不依法协助。有些部门领导的法治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劲执行。
2、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分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反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
3、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逃、废、赖债等是造成案件难执行的主要原因。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如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重点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党政领导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阻碍法院执行进展。
(三)相关立法滞后的原因
我国现行没有具体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合现行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执行规定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难的开展。如被执行人不愿意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迫使法院和债权人必须明查暗访,调查摸清其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相关人员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现有规定可操作性极差,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执行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法律方面缺乏相应的明确对策。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有关部门之间互不配合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民诉法中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有义务的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但目前涉及到一些房地产问题时,有关部门就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以本部门有关规定来搪塞不予以协助执行。法院想对这些部门以不予协助进行处罚,但他们提出的问题也在理,法院执行人员无可奈何。产生这样的尴尬,主要是立法上不够具体不够合理。
(四)社会诚信机制缺失的原因
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对一些市场主体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靠信用维持是完备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当前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失,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普遍低下,由于历史原因,国家法治化程度较低,法治理念淡薄,缺乏司法裁判的敬畏、认同感,缺乏主动履行义务的意识。
三、解决对策
(一)创新执行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执行机制的方式必须立足于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一是强制审计,让申请执行人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这项措施主要针对被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二是公开举行执行听证,有理讲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持执行异议的,要组织执行听证会,由当事人举证辩论使之心服口服。三是举证有责,强化申请执行人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必须举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证据,方可进入执行立案程序,对没有举证的申请立案执行,只进行执行备案,什么时候有证据,什么时候立案进入执行程序。通过这些措施把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法院一家单干转化成与权利人共同承担。
(二)树立正确的执行工作理念
基层法院要严明执行纪律,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首先要把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宣传 关。凡是申请人似是而非举证,或举证属实但依法不宜执行财产的案件,一般不急于立案,可以先行帮助查证,确定后再立案。在执行立案时,还要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如果举证不实、举证不能或举证标的额小于执行标的额,案件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不能执行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接着要落实好执行值班制度。县一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及执行干警的联系方式要一律向人民群众公开,每天24小时接收有关执行线索举报,防止贻误执行时机。对没有立案备案的执行案件,只要权利人举报,可先执行,后立案,不可借口没有立案而不执行,坐失良机。其次要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全县执行力量要统一协调,垂直管理,尤其是一些乡镇法庭法官在涉及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县执行局调度。对少数阻力大、影响大的案件,要组织全县法院执行力量或各庭力量,以及借助当地党政机关、部门力量集中攻坚,遇有暴力抗法,随时抽调警力支援,确保执行到位,扩大执行权威。然后要加大执行案件督办力度。对当事人信访案件、领导批办等案件,全部由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直接督办。县法院执行局要每月通报一次乡镇法庭列入督办范围内执行案件办理情况,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使案件能够及时执结。最后要加大执行工作考核力度。
(三)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
基层法院,由于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在开展一些重大执行活动时,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重视,都应事先当面地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争取支持。这样对法院在对被执行人涉及到党员干部或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指挥部署重大执行行动时能正常运转,调度有力,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 同时,也使法院减轻外围的压力。其次是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协助执行的效果可能比法院直接执行的效果好。最后是调动乡镇、村级干部的积极性。法院必须争取直接同被执行者打交道的乡镇、村干部的支持,使他们能够融入法院执行队伍中来,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发挥村干部的作用并通近他们在村民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让老百姓多一点有关执行工作常识。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变村干部为被执行者暗地通风报信者为主动提供线索者,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
(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从目前社会发展水平状态来看,不知法者很多而懂法的较少,尤其在占全国法盲比例绝大多数的农村。大多数群众只知道法院是搞审判工作的,而不知道诉讼的最后还有执行程序。他们有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本不理解,看到法院到被执行人家时执行还觉得莫名其妙,同情被执行者,有时还帮被执行者说话,给法院执行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针对这一情况,基层法院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可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扩大影响,使之家喻户晓,取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执行工作无法可依,应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应注意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以被执行人的主体是个人不愿意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或者故意制造障碍逃避执行,规避法律的应视为违背法律,属于违法行为,应论罪定刑进行处罚。二是对被执行人的主体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性质的单位,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或者故意制造障碍逃避执行的,对其相关人员也视为违背法律,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应论罪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