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为债务对簿公堂
作者:谭逸馨 蒋君伟 发布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501
生活中,绝大多数热恋中的男女往往对另一方的资金需要有求必应,但双方感情一旦生变,便会因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的民间借贷案。
汤先生和陆小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6月,汤先生向陆小姐借款,此时陆小姐手头并没有闲散资金,但考虑到两人的关系,陆小姐便于2014年7月10日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于当天将10万元现金交给汤先生,2014年7月15日,陆小姐再次向汤先生转账8万元。2015年5月6日,汤先生和陆小姐就往来款项进行对账,汤先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结欠借款25.5万元,并承诺该款由其逐月还清,后两人分手且汤先生未能按时还款,陆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归还借款25.5万元。
审理中,汤先生辩称25.5万元的欠条是根据陆小姐的要求所写,实际仅收到18万元,且在交往期间,汤先生给陆小姐11万元用于开店,2013年至2014年期间转账给陆小姐5万元,2015年2月汤先生父亲给陆小姐1万元现金,写下涉案欠条后汤先生父母又给过陆小姐5万元现金,总额22万元,应与陆小姐主张的债权相抵扣。对于18万元欠款,陆先生提供了银行卡明细、短信记录等予以证明,但对于22万元还款陆先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后陆小姐对仅给付汤先生18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汤先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应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关于借款的金额,根据现有证据查明,陆小姐出借给汤先生的金额为18万元,因此汤先生应对该18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汤先生抗辩称在相处期间给过陆小姐22万,但其中17万元发生在汤先生出具欠条之前,不能认定为还款,若汤先生有证据证明系出借给陆小姐的借款,可另行主张;剩余5万元现金的给付,汤先生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陆小姐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汤先生归还陆小姐人民币1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支付技术的日趋成熟,大额的款项交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来完成。在此提醒大众,在通过电子平台交付款项时尽可能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并及时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确认,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