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行情加上多家报纸对镇江丹徒区辛丰镇某休闲度假村项目长达数月的宣传,使得张某与妻子产生了买房投资的想法,他们卖掉南京的房子,来到镇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前后三次共汇款给房产公司30万元,购买了一套洋房。只是交房期限已过,张某镇江南京两地往返多次,都未能收房,此后,原告多次要求退房未果。日前,张某与妻子来到丹徒法院,将当时刊登广告的报社及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张某诉称,其反复从报纸上看到刊登的某度假村房产广告后,才决定购买涉案房屋。而房产公司在无房产开发资质、无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竟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违法建筑。两报社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进行了虚假宣传,是明显主观故意的行为,应由两报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两报社均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受到原告的房款,故不应承担返还房款和损失的连带责任。被告刊登并非是商品房广告,而是旅游地产项目的宣传,并不存在与房产公司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也不存在共同过错。且原告是到现场查看后才签订的会员协议,故原告对房产公司无房屋销售许可的情形是明知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报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两报社刊登了虚假广告,侵犯其权利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行途径解决。最终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三十万元并赔偿损失,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人同时提醒,消费者买房,尤其是去外地买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在外地,消费者往往只能依赖于开发商的宣传、到当地走马观花,风险防范也会比较薄弱。因此,在购买期房时,要审查房屋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