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需适量 醉酒回家风险高
作者:汤秋婷 发布时间:2016-09-02 浏览次数:537
张浦的陆某聚餐中过量饮酒结果坠入河中溺水身亡,陆某的继承人遂将召集聚会的老陈以及同桌吃饭的共12人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依法审理了该案。
去年2月一天晚上,昆山市张浦镇的老陈召集陆某、小王等12人在其开设的饭店内饮酒聚餐。聚餐期间,陆某与小王等11个人同桌就餐。席间,先后有就餐者离去,其中小王与陆某畅饮了白酒,推杯换盏一直持续至聚餐结束。聚餐结束后,因陆某喝酒比较多,老陈在小王的陪同下开着陆某的车子送他回家。然而,到了陆某所在的小区后,老陈和小王并未联系陆某家属,便陆某放在小区门口后离开。第二天,陆某的家属在小区旁的河浜中发现陆某的尸体,陆某已因溺水死亡。陆某的继承人将老陈、小王以及同桌吃饭的共12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对过量饮酒的后果应当预见,其在饮酒过程中,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导致饮酒后溺水死亡。因此,死者陆某应当对其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85%的主要责任。老陈身为聚餐的召集者,对陆某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可以预见,其有义务对饮酒的陆某进行劝诫,并及时通知陆某家人接送或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其驾驶陆某的车辆仅将其送至,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死者陆某的死亡事实形成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应当对陆某的死亡承担10%的次要责任。被告小王作为与陆某共同进餐的饮酒人及陪同护送人,未能将陆某安全护送其送至医院或家中,亦具有过失,法院认定小王对陆某的死亡承担5%的次要责任。关于其他被告,法院认为他们虽与陆某同桌就餐,但均先行离席,且未有证据证明这些被告与陆某有劝酒、拼酒等情形,故法院认为其他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陈赔偿近12万元,小王赔偿近6万元。
法官提醒:在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亲戚朋友在聚餐时往往借酒助兴,但往往会因为高兴或其他原因导致饮酒过量,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聚餐时应适量饮酒,切勿劝酒、拼酒,如果发现同桌就餐的人员中有饮酒过量等身体状况,可以通过联系其家人接送,保证其安全返家。劝酒是一种人情交往的礼节,但要考虑他人酒量情况,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关怀,更是法律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