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房间内绊倒致骨折 快捷酒店被判担责一半
作者:吴皆与 崔劲松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次数:504
出门在外,最放松的一刻莫过于回到住处舒舒服服的睡上一觉,可来常熟旅游的宋女士却在酒店房间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半夜送医,遭遇了惊心动魄的一夜。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宋女士入住的某快捷酒店被判担责50%,赔偿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62996.6元。目前判决已生效,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2015年9月25日,宋女士夫妇来常熟旅游,晚上9点20分左右,两人登记入住某快捷酒店,9点47分左右进入房间。不料晚上10点15分左右,宋女士的丈夫突然背着她走出房间,并将其送往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原来,宋女士进房间没多久,就不小心在卫生间门口摔了一跤,脚踝受了伤,当时丈夫先是扶她去床上躺一躺,结果不但不见缓解反而疼痛加剧,这才急忙送医。经医生诊断,宋女士为右侧双踝骨折。经过多次治疗,2016年2月28日,司法鉴定所对宋女士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2016年5月13日,宋女士将该快捷酒店及酒店的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43000元。庭审中宋女士称,自己所住的房间进门是一堵墙,要先左拐绕过墙壁后连续右拐才能到达卫生间,且卫生间门口有一个一公分至一公分半的台阶,其没有注意到这个台阶和台阶上“小心台阶”的字样,才会在当晚被绊倒摔入卫生间造成骨折。她认为房间的设计缺陷是导致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并提供了事故发生当晚的视频录像及现场照片。
四被告答辩称,对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深表同情,但认为酒店房间不存在设计缺陷;且原告受伤的过程没有第三人在场,酒店方并不清楚;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也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在卫生间淋浴房门口放置了防滑垫、地巾、马桶水箱上方也有防滑的提示,在卫生间入口处台阶上也贴有“小心台阶”字样的安全提示牌,原告方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对自身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受伤是因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但酒店对原告受到的损失可进行适当赔偿。
法院认为:酒店的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酒店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宋女士入住的房间除卫生间台阶有突起外,其余均为平坦地面,宋女士在房间内摔倒受伤是事实,其称系被卫生间台阶绊倒较为合理,可以采信。虽然卫生间台阶上设有“小心台阶”标识,但进入房门后必须立即左拐绕过墙壁右拐再连续右拐才能进入卫生间。某快捷酒店作为专业酒店,尤其针对晚上入住陌生环境的劳累住客,应给予更多的留意和照顾,对上述结构的房间应当设置更符合人性化和更醒目的引导标识,如在进门正对的墙壁上设置“通往卫生间、小心脚下台阶”等字样并附上箭头提示。宋女士在房间内摔倒受伤,与酒店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酒店应当对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宋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住宿过程中亦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周围陌生的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以确保自身安全。宋女士在进卫生间时摔倒,其自身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是摔倒的原因,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宋女士与某快捷酒店在涉案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该酒店对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快捷酒店赔偿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2996.6元;被告酒店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由另三被告即酒店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驳回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女士所居住的酒店房间在结构、安全标识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空间安排、装修布置过程中要强调人性化,完善细节,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