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因琐事产生纠纷,一方持病历材料诉至法院,称被对方殴打致伤,要求赔偿近万元经济损失。东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发现系原告自伤,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最终还被告清白。

  各执一词,孰是孰非?

  裴英、周嘉均系东海县平明镇某村村民,两家比邻而居,2015年3月19日下午,双方因门前路面挖掘问题而互骂,其间周嘉将裴英推倒在地,公安出警后,裴英自行到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周嘉诉至法院,称自己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

  案件进入庭审,周嘉颇觉委屈:我没打她,原告躺在地上耍无赖。我去派出所谈话,我对象带原告去卫生院看的。原告表面看没有伤,说心里难受、头疼,医生说做B超,医生叫拍片,原告不查,说要去东海。派出所联防队员看她没有伤就不让我在场,说她家会赖人。然后我从医院的屋里到大门口再回来,原告鼻子就流血了。派出所有录像。

  调取证据,还原真相

  法官敏锐地感觉到,如果真有这么一份录像,那么事实的真相就呼之欲出了,遂决定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该份证据,并最终取得公安机关出警执法记录仪所录光盘一份。

  光盘显示:2015年3月19日16:43,裴英与周嘉在现场互骂,16:50许,周嘉推裴英胸部致其倒地,裴英哭喊,但至公安机关送医期间无明显伤痕,在平明卫生院,17:21时许,公安机关询问其耳鼻口部无伤后,裴英躺在地上嚎哭,并多次以掌拍击前额及胸腹部,之后鼻部出血。

  明察秋毫,依法判决

  东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录像显示原告在被被告推倒后并无明显伤痕,在当天16:50原告被推倒至17:21时被告击打自己之期间,原告鼻部未曾出血,在自己拍击之后鼻部出血。故虽然原被告发生纠纷,然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系被告致伤原告,而法院依职权所调取的证据恰恰证实原告系自伤。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