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警告后仍失联 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作者:魏本亮 刘丽疆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次数:628
近日,一名女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经司法机关建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
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纪某与宋某(系夫妻)时分时合,在金坛区某镇工业园区不同建筑工地内,在晚上工地下班放松安全警惕后,采用乘隙的手段,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建筑工地使用的扣件325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8685元。后因案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纪某、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宋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后,被告人纪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共同作案部分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对二人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宋某夫妻二人生育三个小孩,其中一个两岁,一个四岁,由纪某父母在安徽抚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宋某宣告缓刑。法院遂以盗窃罪对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处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考虑到宋某抚育小孩的情况,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但宋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外出,以致矫正帮教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鉴于此,司法局工作人员主动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并做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协助通知宋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报到,可宋某却一直没有音讯。2016年4月28日,当地司法局按照规定发出第三次警告,并组织工作人员追查。2016年9月25日,当地司法局认为宋某违反社区监管,继续进行社区矫正有较大风险,建议法院对宋某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及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同时,考虑到纪某已刑满释放,能够对小孩进行抚育和照顾。宋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遂依法对苏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案件,法院根据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行为人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这样不仅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且还能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然,行为人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珍惜和把握法律所给予的机会,认真自觉改造,否则就可能面临收监失去自由的局面。
附件:法律条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