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更名房”为何要向“原房东”支付40万?
作者:李双艳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次数:539
陈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00万的价格购买一套别墅。但是陈某在向开发商全额支付400万的购房款外,还向“第三人”顾某另外支付了40万。陈某认为这40万是自己疏忽多支付出去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返还不当得利。但顾某却认为这40万是陈某应付的房屋差价,原来,顾某是这幢别墅的“原房东”。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5年,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一套别墅的售楼信息。得知该消息后,陈某立即联系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申请购买该别墅。3月20日,陈某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天向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和顾某的私人账户分别汇款120万和40万。之后三个月内,陈某又分三次向房产公司分别支付了150万、90万、40万。截至2015年8月底,除去向顾某私人账户汇的40万元,陈某分四次共向房产公司汇款400万元,已全额支付完房款。陈某告诉记者:“我打到他(顾某)账户上的40万应该是购房款的一部分,现在我已经向房产公司全额支付了400万,他就应该把之前的40万还我。”
但是,记者却从顾某那里了解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2011年,顾某在亲戚的帮助下以400万的优惠价格拿下了一套别墅。付完房款后,顾某并未在房产中心进行登记,因此并未实际取得该别墅的房产证。2015年,顾某又找到了在房产公司工作的这位亲戚,委托他帮忙把别墅卖出去。在亲戚的联络下,陈某申请购买这套别墅,当时约定好的价格是440万。为了避免转让税费,双方约定先由顾某去房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再由陈某按照原合同价400万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差价40元由陈某直接付给顾某。由于顾某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过别墅的房产证,在操作上又有房产公司出面帮忙,所以,陈某购买的实际上是一套“更名房”,而那40万正是购买“更名房”的差价。
诉至法院后,双方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举证。但是,双方提供的证据仅仅能证明该别墅两次流转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并不能说明涉案的40万元究竟为何。法庭上,陈某否认购房前已经知道涉案房屋曾被顾某购买的事实。通过研判案情,法官认为陈某的法庭陈述存在诸多疑点:首先,如果陈某不知道顾某购房的事实,他为何要向顾某私人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其次,涉案房屋在2011年时的内部优惠价是400万元,2015年该别墅的市场评估价已经达到500万元,为何陈某能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仍然以内部优惠价买下涉案房屋?再者,如果陈某认为自己支付给顾某的40万元是购房款,那么,在他第四次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时,已经全额付完款了,为何还要再向房产公司支付最后的40万元?面对法官的提问,陈某无法给出合理的回答。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热,“更名房”交易也随之增长。“更名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开发商网上不备案的房源;第二类是个别购房者交了首付,开发商完成了网上备案,但没有实质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交易的。“更名房”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容易在购买过程中产生各种纠纷。本案纠纷就是由购买“更名房”引起的,当事人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不按正常的程序办理手续,企图减少税费。但是成交后,双方又对交易中缺乏合同依据的40万元各执一词,这才闹到了法院。因此,房屋买卖应该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不能投机取巧,否则容易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