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误 私下赔偿协议可撤销
作者:符广友 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1121
近日,建湖法院判处一起撤销权纠纷,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引发重大误解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2011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驾车在231省道路口时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当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后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书达成协议:李某承担事故两车的全部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李某经人提醒认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恰恰相反,被告沈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原告李某相对于被告沈某是右方。2011年4月,原告李某以赔偿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同时失公平为由,起诉至建湖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各自驾车在231省道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相对于被告沈某驾驶的车辆是右方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被告应让原告先行,因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该起事故责任的依据。鉴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的, 故该赔偿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同时也显失公平,现原告在一年之内主张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建湖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体赔偿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