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洗公路未设警示 路人跌倒判赔七成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870
因路面施工未设警示牌导致路人不慎跌伤,路人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中的70%,计12401.59元。
2019年5月15日早上,因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导致部分泥土掉落到路面,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赵某正面朝北侧偏西用水管冲洗路面。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而行,经过赵某身旁向北骑行不到2米便跌倒。
刘某跌倒受伤后报警,交通警察到场处置。随即,刘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对症治疗,刘某感觉病情缓解后办理出院。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主张赵某冲洗路面的水冲喷到其电动自行车前轮,是其跌倒原因。对此,建筑工程公司予以否认,且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赵某称虽然刘某从南侧过来时因其背对刘某而不知情,但当刘某刚刚经过其身边后,其随即将水管上举并改变喷水方向,故水管中的水并未喷到刘某身上或其所驾电动自行车上。
经核算,刘某因事故造成损失合计17716.56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建筑工程公司在案涉路段附近进行建筑施工,导致路面洒落泥土,不仅影响市容,也会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以水冲洗路面是其应尽义务,但应注意施工安全,其中理应包括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安排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刘某主张建筑工程公司清洗路面人员水管喷出的水冲到其所驾电动自行车前轮致其跌倒,证据并不充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案涉路段时,因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导致部分泥土掉落到路面,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冲洗作业路面湿滑,加之刘某未谨慎和注意安全,最终致刘某跌倒受伤。综合事发原因,对刘某跌倒受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亦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对刘某的合法损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施工人负担注意义务,其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之注意避免损害发生,未尽义务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