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金钱意识的加重,亲人之间为继承权而闹上法院的案子已屡见不鲜,此类情况不仅反映了目前的社会现状,同时也让亲情“很受伤”。近日,南长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做出了判决。

 

刘老太有四个子女,孙晓婷是大儿子孙庆东的养女。2010年,孙庆东因病去世后,刘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孙庆东名下的一套房产由老太一人继承。经法院审理,由于孙晓婷与刘老太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人各按50%按份共有。

 

2011年初,孙晓婷将奶奶刘老太以及姑姑、叔叔告上法院,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目前仍登记在爷爷名下的一套房产份额的十分之一。根据法院调查,1996年孙家曾订立“分家协议”一份,孙老先生在其中明确表示将案件所涉房产赠与二儿子孙翔。孙晓婷对协议书上爷爷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后经鉴定,该签名确实为孙老先生所写。

 

其后,孙晓婷又提出一项主张,她认为分家协议签订后爷爷并没有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孙翔,孙翔至今也未办理过任何过户手续,不动产的赠与应以产权登记后生效,因此该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房屋既然是爷爷的遗产,那么孙晓婷作为孙庆东的继承人对此房屋也应享有继承权。

 

综合各种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孙老先生做出房产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刘老太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其也表示同意老先生的处理意见。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进行变更,但孙老先生与其儿子孙翔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孙晓婷提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晓婷要求继承房屋十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