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席桥法庭日前通过让原告当庭画图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原告董某入职不满一个月后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左手被砸伤造成三个手指骨折和相应的神经损伤,请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被拒绝,与单位索赔无果后向淮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决定不予受理,遂诉至淮安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陶文花发现由于原告董某入职时间不足一个月就受伤,除了救治的医疗病历和与单位人事部门的通话记录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原告董某的举证能力较弱,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官们多次到被告单位了解情况,被告均不予配合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在陶文花综合分析案情后,决定让原告董某在庭审中陈述自己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工种,工作流程和工作场景并当庭画出工作现场的草图。庭后法官们带着原告绘制的草图到被告单位走访。法官们发现原告董某当庭绘制了被告厂区平面图一份(被告厂区的厂房分布、原告工作场所各机器位置、人员配备及人员工作内容)与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陶文花认为,原告董某在被告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前提下,其提供的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及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记忆详细绘制被告厂区的平面图及其所工作车间的机器位置、人员配备及人员工作内容,该平面图与现场基本吻合。综合分析,原告主张的自2017年6月1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的基本事实能够成立,由于原告董某入职时间较短,随后在工作中受伤,在医疗期结束后(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互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任定原、被告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宜。

2018年5月3日,席桥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确认原告董某与被告某公司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