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自愿抚养侄女 五岁女童终获温暖
作者:杨建彬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406
日前,盐城市亭湖法院新兴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受到了当事人及所在基层组织的好评。
吴某某与成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8月婚生一女吴某。然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2月吴某某因病死亡,成某某因悲伤过度回娘家居住,年幼的吴某只好随年老的祖父母生活。眼看吴某即将到了接受教育的年龄,其母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已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因年事已高也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吴某的姑姑吴女士心急如焚。
2011年10月13日,吴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新兴法庭,称其自愿抚养侄女吴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只能在吴某合法的抚养人之间进行变更,吴女士不属其列,不能作为吴某的抚养人。吴女士又询问能不能收养吴某,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收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吴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听到法官的解释后,吴女士泪如雨下,请求法官能给她侄女一条好路。
根据法律规定,吴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第一顺序为其母、第二顺序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为其经村委会同意的亲属。如吴某之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实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并在孩子所在村委会同意吴女士为其监护人的情况下,吴女士可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了妥善处理好这起案件,使吴女士少走弯路,承办人决定到孩子所在的村村委会进行调查指导。村委会了解到法官的来意后,非常感动。村委会表示,他们非常同情孩子的遭遇,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一时也不知所措,现经指导后,将立即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吴女士为孩子的监护人一事。
2011年10月17日上午,吴女士、孩子的亲属齐聚村部,在法官和基层组织的共同调解下,一致同意自当日起变更吴女士为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