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事故流产 精神损害获赔一万
作者: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347
日前,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流产的案件。原告李某乘坐孙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怀孕50天的李某流产,李某隧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赔偿项目均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事故并未导致原告身体伤残,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虽然没有因该起交通事故达到伤残的程度,但该事故导致原告流产,侵害了胎儿未来母亲即原告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原告腹中的胎儿在分娩前是原告身体的一部分,有着重大的人身属性以及人格意义,该“部分”因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永远丧失,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由此导致原告精神上的伤害是显而易见且重大的。据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隧作出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相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