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十项规定严肃庭审纪律
作者:徐吉梅 蔡丽君 发布时间:2008-03-14 浏览次数:753
本网镇江讯: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严肃庭审纪律、改进审判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作风建设,促进文明司法、和谐司法,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增强庭审效果,出台了《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严肃庭审纪律的十项规定》严肃庭审纪律。
一是严禁着装不规范。法官和书记员按规定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法警按规定着警服。着制服时,不得与便服内外、上下混穿;着制服的冬装和春秋装时,衬衣不得开领和不系领带。
二是严禁仪表不端庄。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彩甲,不得佩戴与身份不相称、与庭审场所不相符的饰物,不得着污损、破旧的法袍、制服,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三是严禁使用通讯工具。庭审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庭审现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庭审现场传叫接打电话。
四是严禁吸烟吃东西。不得将香烟、食品、饮料等带入庭审现场,不得吸食庭审现场其他人员递送的香烟、食品。
五是严禁酒后参加庭审。当日有庭审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12小时内禁止饮酒。
六是严禁擅自推迟开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庭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七是严禁迟到缺席。提前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开庭前10分钟不再处理无关工作,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准时进入法庭。
八是严禁擅离审判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休庭并说明情况。
九是严禁用语不文明。不得用不文明或歧视性的语言,不得与诉讼参与人辩论、争吵,不得粗暴对待旁听群众。
十是严禁行为不雅。不得歪坐倚靠、闭目养神,不得摇头晃腿、左顾右盼,不得嬉笑逗乐、随意走动,不得掏耳挠头、抠鼻剔牙,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得有用电脑从事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为。
工作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该院《岗位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