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降价销售 已购业主仍需支付剩余房款
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304
房产商降价销售楼盘,导致当初高价购买的业主拒付剩余房款,协商无果后,房产商将一名拒不支付房款的业主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调结该起房屋买卖纠纷。
2011年6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张某首付27万余元房款。然而10多天后,该楼盘的房屋从10500元/平方降到了8300元/平方,房价猛然“缩水”16万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贬值后,气愤的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与房产商解除购房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该置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房产商的态度很明确,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张某认为,房产商在高价出售后再大幅度降价,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要求退房。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置业公司剩余购房款62万元,而置业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业主与开发商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经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即开发商按时按质交付房屋,业主按约支付房款。楼盘降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在销售后多长时间内价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则业主主张退房或退款没有事实依据。同样,如果楼价上涨开发商也无权借此解除合同或要求业主增加房价上涨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价格围绕市场需求上下波动,是经济规律的体现,开发商为促进楼盘销量而降价销售是其自主行为,只要开发商明码标价、合法销售,之后无论涨价还是降价都不是价格欺诈行为。另外,交易本身即具有风险性,业主在购买前应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购买后就应遵循“收益自持,风险自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