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我是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名干警,从事执行工作已经有6个年头了,执结近500件案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过半,中院从其他法院调给我院办的案件每年有3-4件,每执结一件案件都让我感到执行工作的艰辛和成功的喜悦,每件案件都有酸甜苦辣的滋味和说不完的故事。我最难忘的一件棘手案件就是被执行人是地方的镇政府,但在我和风细雨和入情入理灌输下,在多方的配合下,又在法律的威严下,一起三年被调执的陈案终于在我手上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握手言和。

该故事还得从200281说起,盐城市某精品工艺有限公司因某镇政府招商引资到该镇工业园园区落户。某镇政府为招商成功,就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兴建某公司生活区(食堂)的协议,约定,由李某投资新建该食堂并经营,如经营不到六年,某镇政府负责全额收购李某投入的生活区等。嗣后,李某计出资56万余元,按期完成有关工程待用。后因某公司未能按预期规模投入生产,致李某未能正常经营,就到法院起诉某镇政府,按约定收回食堂并赔偿损失计60余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0479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投资的某公司食堂仍由李某继续经营,某镇人民政府补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剔除已给付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04730日前付清。二、若至20052月底前到某公司食堂就餐人员不足500人,则某镇政府按56万元(实际给付时剔除已给付的补偿费用)的价格全部收回该食堂,另补偿损失3万元,于20055月底付清。三、其他事项仍按原协议执行。四、案件受理费用14260元(含鉴定费4500元)李某负担2000元,余款由某政府负担。协议生效后,但某政府又未能按约履行,李某只好于2004119申请某法院强制执行后,在2005125双方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镇政府于200525日前一次性付款6000元给申请人。某公司的食堂归李某所有,某镇政府协助办理有关权属手续,其他按原协议实行。令申请人想不到的是,某公司倒闭,食堂无法经营,该土地所有权归某区国有投资经营公司所有,故某镇政府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又在2005328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某镇政府只履行了60000元,余款未付,故申请人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执。盐城中院因某法院长期未能执结,指定由大丰法院执行。我院于2005129接案后,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案,针对棘手案件,我首先是翻阅卷宗,然后找李某谈话了解情况,但李某担心案子难执,要向我示谢,被我婉言谢绝并严肃地说:“案件我会公正办理,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一个最优秀的执行法官,对于身无分文的被执行人也只能依法中止执行,故而您应该明白这样的一个道理,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举证是案件得以及时执行的关键”。接着找某政府谈话如何想法尽快履行义务,但某政府感到是某公司不守约而导致这样的结果,无法履行。针对案情研究了执行方案,采取强制措施,先后10多趟找某镇法定代表人给其灌输法理,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到某镇政府所在的2个银行查阅其银行帐号,均无存款。此时,某政府财政所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被我院依法裁定驳回,看来无望,后发现镇政府有小汽车,又到盐城车管所冻结了车辆,然后请求镇政府所在县的人大、政法委、纪委协助,最后在多方的协调帮助下,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双方又一次达成共识,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大丰法院解除对某政府银行帐户和车辆的查封、冻结,同时,某政府于签协议当月25日前一次性补偿李某损失人民币11万元。某政府于同年1015为李某办妥某公司生活区一期工程的出让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其出让金由某政府负责解决,与李某无关,一起拖了三年的陈案,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双方都露出了笑容。该案的成功执结,使我体会到要少讲执行难,多讲怎么办,要在执行手段上,从原来单一的手段向多种方式转变,在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专项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滚动执行、公告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因案制宜,综合运用说服教育、舆论攻势、法律威慑、强制措施等手段就能执行好每一件案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