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为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03-11 浏览次数:1271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和谐保驾护航,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当前语境中,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功能尤显突出。人们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的权利需求更加迫切,而这些,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必须坚持依法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唯有此,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平等保护,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过程中,面对不同主体身份的当事人,要做到平等适用法律。不分国企私企、不分法人自然人、不分港澳台和外国当事人,都一视同仁。合法权益被侵害,依法得以救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保护,是尊重国际条约、惯例的表现。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和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体现大国形象,并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海运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平等保护,是公正司法的要求。公正司法是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方针。除了做到平等适用法律,更要强调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等保护。不因身份、地位、亲疏而有所偏颇,不因亲疏远近而分轻重缓急。公生明、廉生威,各种矛盾、纠纷因公正司法而有效化解,各种主体因公正司法而和谐共存,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
平等保护,还是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各种身份的交易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本质特征。司法审判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市场主体的尊重,是对市场经济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促进公平交易、合法竞争,打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健康运行的市场体系,从而不断活跃市场,有效推进市场的发育完善,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