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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4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来自安徽、淮安、泰州等地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4万至2万元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6名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金共计11.16万元,7名被告人被当场执行逮捕。

?“这是我们对盗采江砂案件一手抓依法严厉打击、一手抓生态环境修复的突出表现。”如皋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唐明渠介绍说。

来自淮安市洪泽区的董翠虽然已经年过五旬,但赚钱的“雄心”一点也不减,在其丈夫和儿子已经因为盗采江砂被刑事拘留、判刑的情况下,仍然妻继夫业、母承子业,铤而走险,与同乡小刘、老祁合伙购买一条采砂船。董翠负责联系运砂船、烧饭,老祁负责采砂,小刘负责开船,3人就这样开始在长江盗采江砂。

2018年7月至9月间,3人伙同他人在长江南通段B7浮附近非法采砂6600吨,经价格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8.58万元。3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董翠等3人非法采矿案仅仅是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2019年来受理的50余件因盗采江砂引发的非法采矿案中的一件。近年来,由于各地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限制采矿、取缔沿江非法码头,加之基础建设规模庞大,导致市场上砂石价格一路飙升,由此吸引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长江河道疯狂盗采江砂,且呈屡禁不止、前赴后继之势,给长江航道、河床安全以及生态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行为,如皋法院决定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大刑罚惩治力度,对非法采矿价值巨大、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监禁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并处罚金,摧毁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告知被告人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造成破坏的严重性,引导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并作为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之一。如皋法院此前审结的23件盗采江砂案件,法院决定逮捕23人,占比38.3%;判处没收非法所得668.4万元,并处罚金354.4万元,没收采砂船13条;6名被告人主动预缴生态修复金共8.75万元,其中2人已经与南通市水利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这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14名被告人共计盗采江砂10.18万吨,经鉴定价值高达133.7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14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其中12人情节严重,2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节,除作出上述判决外,还判决没收违法所得91.05万元,没收采砂船3条,并处罚金67.5万元。此前的庭审中,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判决仅仅是手段,不是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顾雪红副院长表示,“这次集中宣判4起非法采矿案,一方面彰显了如皋法院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提醒社会公众、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长江河道不是法外之地,保护长江、保护母亲河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凡是受暴利驱使而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