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将于今年41日实施,淮阴法院为了迎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切实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的变化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予以应对。

一是加强学习。该院针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修改,组织法官进行更深入学习、研讨,并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安排专人集中授课,深刻领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为以后的审判监督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

二是防止错案。该院通过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和处理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审管办的作用,做好所评案件或问题案件的分析、探讨,广开言路,求同存异,促进全院审判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强调纠错。该院要求,审监庭的法官必须高质量地审理好每一件再审案件,坚持做到“有错必纠”。尽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从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再审案件在数量上的压力,但对案件质量和纠错改错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也更重。在审判工作中要尽力减少错案的负面影响,增强法律的公信度。

四是执行公开。该院提出,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实施“阳光”执行,将执行的一切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

五是用好执行措施。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上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有关强制措施的力度,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结合 案情,用好用足相关强制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

六是加强沟通。同上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要建立与上级法院经常性的交流、反馈机制,努力促进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果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