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阴法院在案件多、人员少的客观情况下,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机制,创制多项沟通机制,大力推动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纠纷,提高了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力。2008年前两个月,该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维持在70%以上,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一是加强立案前调解。该院在立案接待时,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乡镇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即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安排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前的最后一次和解契机,使一些纠纷尽量不进入诉讼程序,减小了群众的负担。

二是完善人民调解机 制。该院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的调解方式,增进与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案件受理后,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采取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多种方式,对案件实施调解,增加调解成功的几率。

三是选聘调解员担任陪审员。该院选聘了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并定期对选聘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员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办案,不仅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更好地掌握了调解技巧,使人民调解工作更趋于规范,调解的成功率也越来越高。

四是发挥特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该院努力加强与村支部书记、退休干部、妇联干部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建立了“绿色通道”。遇有相关案件,承办法官直接与这些人员取得联系,尽快对案件加以调解,既提高了效率,又增强了调解的针对性,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