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调解效果好
作者:赵永祥 发布时间:2008-03-04 浏览次数:657
本网盐城讯:阜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注重调解,讲究方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06年以来,该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近百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八十多件,调解率达86%,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均已执结,无一例出现申诉或上访,实现了案结事了。近日,在07年的全省审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再获殊荣为集体二等功。
该院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庭审前、庭审中、法庭辩论后、休庭期间及宣判前,只要具备调解条件,及时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对于公诉刑事案件,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即进行调解,对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在收到被告人的答辩状之后,即进行庭前调解。
二是多方参与,内外结合。邀请学校、基层组织以及被告人的亲朋好友等利于调解的人员参加,采取民间调解、法院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开展调解。对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该院积极寻求“感情契合点”,明法析理,主动与学校、被告人亲朋好友联系,进行多元化调解,对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由熟悉农村工作的法官主持调解,请基层组织指派调解经验丰富、在当地有威信特别是当事人信得过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积极寻求有效的“突破点”,因势利导,适时化解矛盾。
三是耐心释法,明法析理。该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发现,由于多数被告人已被羁押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调解中被告人在心理上处于弱势、被动地位,而被害方往往“得理不让人”提出过分的赔偿请求,致使双方分歧过大。因此,法官在调解时,坚持认真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自愿调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从而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四是督促履行,案结事了。抓好调解协议的督促履行工作是案结事了的关键。该院不单纯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了事,而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采取多种措施,督促落实,促使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促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