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崔某某购买一批假棉种,在进行包装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予以出售,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142元、上缴国库。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明知“科棉3号”棉种系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家生产、经销,而向江苏省沃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学建(另案处理),购买了1400kg编织袋包装散籽假冒“科棉3号”杂交棉种,然后在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宋桥村泰兴市金利包装厂将其进行包装,仿冒江苏省科腾公司“科棉3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共包装成100箱(40/箱、350/听)。20071月,被告人崔某某将假冒的科腾公司的“科棉3号”棉种以27/听的价格卖给东台市某镇农科站70箱,计75600元。同时售给东台市某镇2箱,暂收人民币250元(账未结)。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牟利人民币7142元。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购买刘学建的棉种明知是假的,而予以冒充他人注册商标包装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农民的利益,其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责任。

通过此案给我们四点启示:

1、生产经营者必须以诚为本、守法经营,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非法牟利,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农民在购买种子、农药等商品时,必须到经工商机关登记的专业供应部门购买,购买时应要有多方面的维权意识,如索要发票等。

3、行政职能部门要结合农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打假护农。

4、司法机关对遇有相关此案,特别是对破坏市经济秩序的、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坑害农民利益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还要做到又打又罚,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只有这样,农村才能稳定,市场秩序才能和谐。

 

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