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淮安清浦区法院民二庭提出四项要求,以规范裁判文书写作,使其真正成为“向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一、注重效率,繁简分流。 针对裁判文书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弊端,该庭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制作相适应的裁判文书,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对简单案件,程序的表述力求精要,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直接陈述,说理部分简明扼要地引用条文、进行推理,体现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对疑难、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则应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充分展示认证的逻辑过程,透彻论证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增强说理的针对性、逻辑性、法理性,确保司法公正。

二、重视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确保裁判文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片面强调对实体事项的说明与论证,而忽视对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对此,该庭要求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要重视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详写“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该部分应写明:法院立案时间、法院公开开庭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至庭情况、诉讼代理入的变更情况、追加当事入的情况和理由、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现场勘验过程等情况,发回重审案件应写明原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上诉情况。

三、就证据、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充分合理、逻辑严密的说理。说理是法律裁判文书的核心,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加强对案件的监督、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说理是关键所在。为此,该庭要求把裁判文书的重点放在说理上,对判决进行正当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详情,使判决书说理透彻、充分,增加判决的可信力,较好地防止对方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在有意地偏袒对方,让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信服,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
  
四、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凡是法官据以裁判的依据都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示,要针对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与讼争焦点,准确选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切忌张冠李戴。坚持按照《法官行为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既有原则性法条又有具体法条时,应当引用具体法条,并严格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及其条、款、项、目的体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