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买卖纠纷增多 通州法院创新司法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金永南 建华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278
拆迁户出售多余的安置房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安置房大多为期房,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至领取安置房,需较长时间。近几年来,由于房价增幅大,通州地区拆迁安置房市场单价由两三年前的2000多元涨至目前的5000多元,导致卖房人心理失衡,想方设法毁约。即使败诉,也以不进行初始登记、不交房、不配合过户等手段,阻碍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拆迁户王某作为家庭代表与开发公司签订预约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期房,并欲出售其中的一套。蔡某获悉后联系上了王某。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与其母亲顾某共有的位于通州开发区某小区一套103平方米的住宅及车库以20多万元价格出卖给蔡某,王某承诺无其他共有人,并对年迈未到场的顾某的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协议同时约定:在可以办产权证时王某应及时领证,领证费由王某承担,在过户条件成就时,王某应蔡某要求在15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蔡某承担。协议签订之日,蔡某当即预付房款140000元。未到场的顾某名字由王某亲戚吴某代签,该协议并经法律服务所见证。
2011年上半年,该安置房建设完成,开发商向拆迁户交付了房屋。蔡某遂要求王某办理交房手续。然王某却提出所拆老房是其父母所建,其父亲去世后其姐妹享有继承份额,但签订买卖协议时其姐妹不知情,其母亲顾某因脑中风在家也没到场,认为该协议无效,愿意赔偿蔡某利息损失。
蔡某则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其母顾某在一起生活,老房拆除后,王某作为家庭代表与开发公司签订预约协议,选购了两套拆迁安置房,选购当日即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出卖给蔡某并收取了14万元,现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交易原则,不予采信。为维护交易安全,蔡某可直接申领该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约承担相关费用,王某应承担协助义务。遂判决:蔡某按2008年11月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尚欠王某购房款63138.6元,由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给付开发公司49251元、直接给付王某13887.6元。蔡某结清上述第一项款后,争议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蔡某所有,由蔡某向房产、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领证手续,王某应予协助,该房涉及办证及今后的一切费用均由蔡某承担。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为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直接确定讼争房屋的归属,并分配履行义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通州法院民一庭陈庭长介绍,近年来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频发,2011年通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同比增幅超200%。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原则。买受人尽了通常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原则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此类房屋大多未办理初始登记,产生纠纷后出卖人故意不办理初始登记,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通州法院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房产监理部门沟通后,决定在判决书主文中直接表述为:买受人在结清房款后,买卖合同标的物即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由买受人向房产、土地登记部门直接申请办理领证手续。这样的判决在“办证”问题上跳过了出卖人,解决了强制执行环节上的法律障碍,有效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