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20,亭湖法院依法对3起引起社会较多关注的124名小区业主诉盐城市规划局行政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1起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起驳回起诉。

侍荣旭、韩刚等124名原告系盐城市区双元路3号恒祥公寓的业主,因不服被告市规划局行政行为,于2007910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3起行政诉讼,分别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要求履行法定职责。124名原告在3次诉讼中称:一是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同意将社区办公、活动及物管用房与部分楼室进行置换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房建筑面积缩水,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二是2004914被告市规划局在没有向恒祥公寓业主告知听证权的情况下,违法改变规划,许可宏泰公司建设1号、2号半地下车库,非法提高了小区容积率,损害了业主财产权,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盐城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盐城恒祥公寓的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总建筑面积,违法提高容积率及擅自改变规划的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曾向规划局多次举报,但被告行政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对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亭湖法院受理后,依职权通知盐城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亭湖法院高度重视,由原副院长崔成祥担任审判长,并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未进行严格审查,且未向小区业主告知享有听证和申辩、质证的权利,作出同意将社区物管用房置换到别处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同意第三人宏泰公司将房屋置换的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在2004914向宏泰公司核发建设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恒祥公寓小区建设过程中,此时小区住宅楼并未出售,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041027,因此原告在小区中还未设定权利,故判决驳回起诉;对第三个诉讼,因原告的起诉涉及被告的多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应就市规划局各个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立案提起诉讼,法院已向原告方行使了释明权,但原告方予以拒绝,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