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年暑假期间,在苏州电子厂打工的被告人朱某为了使其女儿报名入学,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菜场内,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得1张假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将女儿的出生时间由20011116改为20015182007820,朱某委托他人用上述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阜宁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朱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后悔莫及,认罪态度较好,被依法从轻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