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今年20岁的高某两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其年纪轻轻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多端,危害社会。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高某19891月出生于江苏里下河农村,幼年在父母的关爱下成长。小学学习成绩中上,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性格内向,缺乏业余爱好,对父母的督促、管教只能勉强接受,曾因偷窃被公安人员教育,但未能洗心革面,终因抵挡不住物质诱惑又无钱消费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0056月至7月间,高某与他人在兴化市戴南镇、姜堰市溱潼镇、姜堰市俞垛镇,采取乘隙、砸锁搭线等手段多次共同盗窃摩托车、自行车,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7193元。

2006821,姜堰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某被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然而,身为罪犯的高某并不思悔改,在社会上仍作恶多端,劣迹斑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421日晚20许,罪犯高某与全某等人在俞垛镇戏场看姜某不顺眼,遂对其无故殴打。同年422,姜堰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7月至200711月间,高某未按规定履行向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汇报及书面汇报制度。20071013,曾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兴化市公安局传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高某系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其仍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文中人物姓氏均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