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民事审判推行四项制度着力提高审判质效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8-02-21 浏览次数:696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着力推行四项制度。
一是坚持推行排期开庭制度。针对以往排期开庭中存在的一庭结案率低,再审开庭不排期,人为拉长办案周期等问题,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要求,认真实施举证时限制度,尽力减少再次开庭的次数。明确规定一庭未结案的,由排期书记员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15日内向案件承办人征求意见,另行制作和填写再次开庭排期登记表,科学排定第二次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当事人寄发开庭传票。庭长负责对排期开庭进行检查和督促,切实保证排期开庭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坚持推行庭内法官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庭内法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庭内疑难复杂案件,促使案件承办人开拓办案思路,拓宽知识视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坚持推行月末通报案件进度制度。各庭内勤在每月制作“审判人员当月未结案件统计表”,一式两份,案件承办人各一份,告知和提醒承办人快审快结,庭长根据该表反映情况,整体把握全庭的审判进度,并对临近审限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
四是坚持推行破产案件严格把关制度。严把受理关,要求所有的破产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上级法院的有关要求,申请材料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以维护社会稳定。案件受理前要组织债权人听证,防止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着力加强和改善清算组工作,积极尝试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清算组,经保证清算组工作合法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