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光天化日下进入开发区某科技公司办公楼实施盗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岂料被监控镜头全程录下了犯案的全过程。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其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1211上午10点许,被告人周某本好心,报着帮朋友找工作的心态来到开发区某科技公司。进入办公楼后,他发现二楼总经理办公室门虚开,且里面也没有人,便心生歹意,偷偷将桌上手提包中的6000余元现金收入囊中,为防止报警,还把正在充电手机一并拿走。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看监控录像及被窃手机的通话情况等手段锁定目标,并将其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