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四个明确”实施廉政监督员制度
作者:单文祥 发布时间:2008-02-14 浏览次数:730
本网盐城讯:为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响水法院进一步完善实施廉政监督员制度,做到“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监督员职责。1、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2、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情况实行监督。3、收集本地区、本单位和当地群众反映的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4、对法院出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明确监督员权利。廉政监督员主要行使四项权力:1、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可以旁听审判、查阅卷宗材料;2、监督建议权。有权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提出改进、改正的建议;3、执法情况检查权。监督人员有权对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检查;4、查处问题建议权。在查处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明确监督员义务。1、按时参加廉政监督员例会;2、认真履行廉政监督员的监督职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3、不得利用廉政监督员的身份过问与本人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4、保守审判秘密。
四是明确监督的内容。1、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受关系、人情和金钱的影响,故意歪曲案件事实和真相,或者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2、违反办案程序造成错判、错执,以及以罚代刑,违法取保候审等案件。3、特权思想严重,接受当事人吃请、财物的,泄露审判秘密,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代理人有不正当关系,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