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事故受伤垫费用 代位权主张返还获支持
作者:陈勇 顾亮亮 发布时间:2016-08-11 浏览次数:725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医院出于仁道为无名氏垫付了医疗费用,治疗后无名氏无故离开医院无法查找。医院主张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返还未果,遂行使代位权主张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5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丁某驾驶某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交叉路口时,与无名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无名氏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无名氏至原告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治疗用去医疗费39466.46元,该款由某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丁某垫付3000元,剩余26466.46元由原告某医院垫付。交警部门作出射事故证明书,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该事故成因。丁某驾驶的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名氏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事故证明书,可以证实无名氏与丁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本起事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无名氏在事故中存有过错行为,故丁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名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39466.46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经支付),剩余29466.46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该款系原告某医院与丁某垫付,故该款由被告人民财保射阳支公司向原告射阳人民医院返还26466.46元,向丁某返还3000元。被告人民财保射阳支公司关于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医院26466.46元,返还丁某3000元。